六、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领事认证手续
如办理出生、亲属关系或有无受刑事处分等公证,鉴于此类事实发生在国内,应向国内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并在国内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手续。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七、办理领事认证用的文书为何必须附相关译文
因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是要送国外使用的,如只有中文,外方看不懂,自然不会接受。因此,在办理公证或商业文书时,必须附上拟送往使用国家要求的语种的译文。
八、是否可以申办一式多份文书的领事认证
可以。当事人可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办理相应份数的涉外公证或商业文书(均为原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领事认证。
九、为什么有些国家要求文书一式两(多)份
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驻华使馆规定,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需要留存归档,且存档的文书也要经过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领事认证。所以,向上述外国驻华使馆申办领事认证时,应按其要求准备一式两(多)份的文书(均为原件),并办理外交部领事司的领事认证。
十、同一货物的票据一正三副,是否都需要认证
同一货物的票据的副本是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是由文书使用国决定的。如文书使用国要求对有关票据的副本办理领事认证,则应按对方的要求办理。在办理领事认证前,有关票据的副本上也应加盖出证机关的印章。
十一、向伊斯兰国家出口清真肉类等食品有何特殊要求
针对伊斯兰国家出口清真肉类或其他食品,必须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签发统一的出口清真食品证明(哈拉证书),地方伊斯兰教协会不能签发出口证书。上述证明应加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印章后方可办理领事认证。